杨某辩称,事发前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所饲养的杜宾犬属于当地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挑逗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受伤,是否可以减轻犬主人的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不应违反规定,饲养被禁止的烈性犬种。饲养人在外遛狗时,应严格遵守牵绳规定,尽到看管责任,防止宠物伤人。为加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所称的“受害人过错”,并非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林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9320.04元。上述司法解释也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发生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情况,无论饲养人是否采取有效的管理举措,也不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辨别危险、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务必教育孩子远离陌生犬只,不要随意挑逗、追逐甚至激惹任何犬只,避免不必需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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